现如今在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浪潮中,知识产权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一方面,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版权保护、专利申请和商标管理变得更加复杂,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保护知识产权的难度日益增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基于此,罗思国际受威科先行邀请,与战略合作伙伴路盛律师事务所共同精心撰写了《知识产权前沿热点实务问答手册》。本手册由30余名资深知识产权专家编撰而成,精选108个知识产权问题,分为11大章节,汇聚10万字的详尽分析,聚焦于当前业界最为关注的前沿问题, 全面覆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出资以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关键领域,以“一问一答”的形式提炼百余个知识产权从业者关注的热点议题,旨在为读者提供最新的法律解读、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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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与知识产权保护
1)【定义】什么是生成式人工智能? 2)【AI模型的知识产权】生成式AI模型/算法、训练数据可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吗? 3)【AI生成物的著作权】利用生成式AI输出的图片/音乐/文字等内容,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吗? 4)【AI生成物的权利人】生成式AI输出的内容,如果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权利人是谁? 5)【AI生成物侵权】生成式AI输出的内容与他人在先作品构成相似,是否侵权? 6)【AI生成物侵权】生成式AI输出的内容与他人在先作品的风格高度近似,是否构成侵权? 7)【数据训练】生成式AI模型在训练阶段使用的材料,应当获得哪些授权? 8)【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提供生成式AI服务,用户利用服务生成的内容构成侵权,AI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9)【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平台责任】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平台,收到用户举报其生成内容构成侵权的通知后,应当如何处理? 10)【生成式AI出海】生成式AI模型产品出海,可能面临哪些知识产权合规问题?
二、商业秘密保护及员工管理
11)【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范围】何为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需满足哪些法定要件? 12)【商业秘密的种类】商业秘密一般包括哪些种类? 13)【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的梳理和检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哪些环节容易引发商业秘密泄露? 14)【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企业可以采用哪些技术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 15)【反向工程】反向工程是商业秘密的合法获得途径吗? 16)【商业秘密的流转与控制】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监控商业秘密的流转有效降低泄露风险? 17)【涉密员工的管理】企业如何对涉密员工进行管理有效避免商业秘密被泄露? 18)【保密协议/条款的范围】在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条款中,如何限定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9)【竞业限制协议及补偿金】企业中哪些员工适用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约定? 20)【保密协议的违约金】能否在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21)【泄密员工的处置】企业发现在职员工违反企业保密制度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2)【录用新员工的风险】企业作为新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新员工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3)【员工的经验和知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如何区分员工的隐性知识和商业秘密? 24)【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途径】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从哪些途径寻求救济?
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数据抓取)
25)【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表现形式及特征】何为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具有何种特征? 26)【法律依据】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哪里? 27)【“竞争关系”的认定】基于互联网经济的特殊性,若主体间的经营内容和经营模式存在明显差异,法院在认定“竞争关系”时是否会作出扩张或限缩解释? 28)【数据抓取行为的实质审查要素】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及损害结果时,主要考量因素是什么? 29)【适用商业秘密条款的要件】数据抓取行为在何种条件下能适用商业秘密条款进行规制? 30)【公开数据抓取】企业对公开数据进行收集整理,能否主张竞争法权益? 31)【Robots协议的设置】互联网平台可以随心所欲设置Robots协议条款吗?爬虫协议会带来怎样的不正当竞争风险? 32)【赔偿金额的确定】若数据抓取行为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一般基于哪些考量要素确定赔偿金额? 33)【合规建议】互联网经营者在获取和利用互联网数据时应注意哪些因素,以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新《公司法》背景下知识产权出资法律实务
34)【出资种类】哪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可以用于出资? 35)【出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限制是多少? 36)【实缴出资】通过哪些方式完成知识产权实缴出资? 37)【分期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可以分期缴纳出资? 38)【尽职调查】公司接受知识产权出资前需要重点关注哪些事项? 39)【管理利用】如何确保知识产权出资的有效利用? 40)【出资不足】知识产权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41)【出资后贬值】知识产权出资后价值贬损,出资人是否需要补足出资? 42)【抵偿债务】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可以用于抵偿债务? 43)【清算资产处置】公司清算时的知识产权出资如何处置?
五、IP联名产品的知识产权合规
44)【联名产品的法律审查要点】企业在进行联名的过程中,有哪些重点注意事项? 45)【IP授权方的权利布局】IP授权方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以确保充分的授权基础? 46)【授权范围的确定】IP被授权方如何确定被授权的权利范围,以避免潜在的商标、版权等侵权风险? 47)【IP联名中使用证据的产生与收集】如何在品牌联名合作期间产生并收集有效的使用证据来预防未来可能的撤三风险? 48)【IP联名过程中产生的新IP的归属】被授权方能自行设计联名产品吗?由此产生的新的IP的权利人如何确定? 49)【库存商品的处置】合作期限结束后,可以继续销售尚未售出的联名产品吗? 50)【IP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之间的争议解决】IP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51)【IP授权许可的违约与知识产权侵权竞合】哪些违约行为会构成与知识产权侵权的竞合?有何后果? 52)【知识产权维权】IP授权方还有哪些维权选择? 53)【明确合同约定】IP授权方和被授权方之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行政查处和刑事打击的难点是什么?如何克服?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54)【知产类型】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哪些知识产权? 55)【知产权属】怎样确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 56)【存量专利】怎样筛选高校和科研机构有价值的存量专利? 57)【开放许可】利用专利开放许可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58)【涉外转化】涉外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注意哪些知识产权问题? 59)【申请前评估】怎样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利申请前评估? 60)【风险管理】怎样筛查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 61)【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专利价值评估需要注意什么? 62)【收益分配】知识产权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有哪些作用? 63)【运用途径】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知识产权有哪些运用途径?
七、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及合法保有
64)【象征性使用】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该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在广告或展会中有少量使用,是否能够维持注册? 65)【使用与注册不符—商品】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人使用该商标实际销售的商品与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是否能够维持注册? 66)【使用与注册不符—商标】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人使用的商标图样与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标标识不一致,是否能够维持注册? 67)【非公开使用—筹备阶段】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持续进行了商标使用的准备活动,三年期间之后开始使用,是否能够维持注册? 68)【非公开使用—关联主体交易】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人使用该商标对关联公司进行了交易并留有凭证,是否能够维持注册? 69)【争议期间的许可或转让】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人在撤三争议期间将该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是否能够维持注册? 70)【商标撤销对诉权影响】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还能起诉吗? 71)【商标撤销对侵权赔偿影响】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能否追究有效期间的赔偿责任? 72)【恶意商标撤销索赔】因他人滥用商标行政程序恶意提起商标撤销而遭受的损害,注册商标权人能否主张赔偿? 73)【商标撤三应对总体策略】企业日常经营中如何降低“撤三”风险?如何有效应对他人提起的商标撤销?
八、驰名商标认定实务难点
74)【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如何理解驰名商标认定的“按需认定原则”?商标局日常审理中秉承“按需认定原则”分为哪些情况? 75)【驰名商标字样使用】认定了驰名商标,可以用在广告宣传中吗?什么是对驰名商标的事实性陈述? 76)【商标是否注册及使用时间要求】商标未申请、刚申请或者刚注册,能够申请驰名商标保护吗? 77)【认定途径】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保护? 78)【首次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要求】寻求驰名商标认定时,需要提供多长时间以内的商标使用证据?如何提供宣传销售等方面的使用证据? 79)【已认定驰名商标后的证据要求】注册商标已经被认定过驰名商标,在新案件涉及认驰时如何证明驰名状态的持续? 80)【同类商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认定】如果侵权/争议商品/服务与在先注册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是否可以通过驰名商标认定获得保护? 81)【驰名商标认定中对“相当程度的联系”的考量】认定驰名商标中对商品和服务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的认定应考虑哪些因素? 82)【驰名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关系】认定驰名商标时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关系?
九、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务要点
83)【商标犯罪的行为类型】哪些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 84)【商标犯罪中关键数额的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的概念和区别如何? 85)【“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 86)【“相同商标”的认定】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 “相同商标”? 87)【真伪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商标权利人出具商品真伪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如何? 88)【旧货翻新的行为性质】“旧货翻新”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89)【刷单的辩解审查】对于“虚假刷单”辩解的审查和认定情况如何?
十、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90)【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权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91)【惩罚性赔偿主张的期限要求】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最晚应在什么时候提出惩罚性赔偿主张? 92)【惩罚性赔偿中的“故意”要件的证明】权利人如何证明侵权人“故意”侵害其知识产权? 93)【惩罚性赔偿中的“情节严重”要件的证明】权利人如何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94)【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适用惩罚性赔偿后,赔偿总额如何计算? 95)【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确定①】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础赔偿数,即计算基数? 96)【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确定②】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其他考量因素有哪些? 97)【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如何主张和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权利人如何提高惩罚性赔偿倍数? 98)【法定赔偿中的惩罚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中能否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
十一、新《专利法》背景下的软件专利保护
99)【保护客体】什么样的软件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100)【授权条件】软件专利获得授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01)【专利撰写】软件专利的撰写需要注意什么? 102)【保护策略】软件更适合用商业秘密而不是专利保护吗? 103)【保护策略】对一个软件,申请多少件专利合适? 104)【保护策略】软件专利出海需要有哪些考虑? 105)【保护策略】怎样通过软件专利来保护商业模式? 106)【图形用户界面】怎样用专利保护软件图形用户界面? 107)【专利维权】软件专利侵权取证有困难,还值得申请吗? 108)【侵权风险】怎样避免自身的软件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 |
在数字化时代,内容屏蔽是打击盗版、保护版权的有力武器。这一措施的边界究竟应划在哪里,各方存在争议:互联网基础设施公司反对对域名系统(DNS)解析器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实行屏蔽,因为用户需要这些工具访问网站。尽管如此,面对猖獗的盗版行为,一些国家正考虑维护甚至扩大屏蔽措施。东南亚各国删除内容的程序和效果各不相同,有的国家需要法院命令,有的国家允许通过行政手段屏蔽。以下我们概要地总结东南亚主要国家的版权维权途径:
菲律宾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根据其2023-025号备忘录通告——《自愿行政网站封锁规则》,为权利人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投诉渠道。权利人的投诉一旦被受理,便会迅速传达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ISP将在规定的通告期内删除或屏蔽内容。2024年10月,为响应国家反盗版月的号召,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应美国电影制作人协会(MPA)的要求,迅速行动,禁用了六个有盗版电影的域名和子域名。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版权局(DGIP)依据《版权法》,制定了盗版内容的屏蔽流程。权利人向版权局(DGIP)提交投诉,一旦版权侵权得到确认,版权局(DGIP)便会将投诉转交给通信部(KOMINFO),后者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或网站发出内容屏蔽命令。权利人通过这一机制成功举报了大量侵权链接,但对这一流程的效率仍有微词,而且镜像站点往往迅速在海外涌现。除了版权法之外,印度尼西亚的《信息技术法》(ITE)也要求ISP在收到删除通知后移除内容,但这一程序比较耗时。
越南
越南的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责任,要求它们在收到权利人和/或有关部门的有效报告后,立即封锁侵权内容。广播和电子信息管理局(ABEI)在信息与传媒部的指导下负责执行网站封锁。在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的一年时间里,有关部门与权利人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携手,封锁了近1000个盗版网站。然而,许多侵权网站采用国际域名,隐藏注册人信息,并在被封锁后迅速更换域名,使得执法工作面临重重挑战。
泰国
泰国2017年颁布的《计算机犯罪法》(CCA)第20(3)条赋予相关部门权力,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封锁托管知识产权侵权内容的网站。泰国政府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数字经济和社会部(MDES)封锁了150,425个社交媒体内容、页面和URL,数量是前一年的八倍以上。这些封锁大多涉及赌博、欺诈和版权问题。在泰国,封锁知识产权侵权内容,由于涉及警察局、知识产权部、数字经济和社会部、法院等多个部门,流程较为繁琐。实务中,屏蔽知识产权侵权内容耗时比较长,而且没有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严格执行。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和消费者事务部可以根据1987年《版权法》第41条命令屏蔽非法内容。屏蔽由马来西亚通信和多媒体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命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删除内容。2018至2024年间,马来西亚封锁了24,277个网站,其中14%涉及版权侵权。ISP目前需要遵守新的规则,要求DNS重定向,以便政府能够行使更大的控制权。这一做法将更多内容通过本地ISP路由,但存在争议,因为它可能限制一些合法的海外内容访问并降低网速。
新加坡
在新加坡,屏蔽盗版内容通常需要法院命令。侵权通知也可以直接发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法院禁令旨在设立一个“无过错”程序,不追究ISP的责任,但在新加坡,屏蔽盗版的合规成本和法律成本可能不成比例,这会使案件变得复杂。新加坡目前正在审查是否修改其反技术规避规则,部分原因是流媒体有时需要规避技术控制以访问版权作品。这一修改可能会为版权保护带来新的视角和解决方案。
作者:Nick Redfearn 合伙人 全球维权业务负责人 罗思国际
中文校对:李清 运营经理 罗思国际
柬埔寨即将实施的一项新规定将对该国专利管理及费用产生重大影响。
柬埔寨工业科学技术和创新部管辖的工业产权局发布一项非正式公告,自2024年10月15日起,逾期缴纳专利年费和恢复专利权将被处以一项新罚款。
潜在影响?
知识产权局之前并没有就逾期缴纳年费或恢复费等情形向专利权人处以罚款。不过,自2024年10月15日起,专利权人将需要为逾期缴纳年费或恢复费而支付罚款。为了避免产生这些额外费用,建议专利权人在最后截止日期之前审核其专利组合是否有即将产生的费用。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最后截止日期前支付年费,可以在逾期后的6个月宽限期内补缴年费,但需按每天 0.125美元的费率支付罚款。
如果专利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年费,但在6个月宽限期内支付,相关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或者相关专利将失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申请因未缴纳年费而失效,专利局可根据专利申请人的要求启动恢复程序。专利申请人须为此向专利局缴纳25美元的恢复费,并额外支付一笔罚款,即,按照每天0.125美元的费率,计算至向专利局缴纳年费之日止。
下方图示清楚说明了专利年费的缴纳流程,以及罚款和恢复费的具体适用规则:
如何应对?
为确保合规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我们建议采取如下步骤:
1. 查看即将到期的期限:
审核专利组合是否有在2024年10月15日前到期的年费或恢复费。
2. 发送年费提醒:
我们将向所有需要缴费的客户发送提醒。请确保查看这些提醒,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3. 及时缴费:
确保在最后截止日期之前或当天缴纳所有应缴费用,以免遭工业科学技术和创新部的罚款。
这些积极措施应能助您避免额外的财务支出,并确保专利权不会中断。
及时掌握最新进展
我们将持续关注事态发展,并在掌握更多信息时及时向您通报。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阐释,欢迎随时联系作者Monyrak Phang 和Ratana Soy,或发送电子邮件到patentscambodia@rouse.com。
作者:Monyrak Phang,律师,罗思国际
中文校对:李宓,专利业务负责人,路盛律师事务所
近日,针对知识产权事务中使用的授权委托书事宜,卡塔尔商业和工业部辖下知识产权局出台了一项与有效期相关的新规定。根据新规定,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出具日期起3年。至于授权委托书的出具日期,视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点而定:对于在卡塔尔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为公证日期;对于在卡塔尔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为公证员的公证日期或(在某些情况下)卡塔尔驻外领事的签署日期。
无论授权委托书是否规定了失效日期,所有授权委托书将在满 3 年后失效。根据这项新规定,所有已满 3 年有效期的现有授权委托书将自动失效。
如涉及前述情况,委托人将需要重新签署授权委托书。另外,新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卡塔尔外交部认证。
关于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将视委托书在卡塔尔境内还是境外出具而定,具体如下:
在卡塔尔境内出具的委托书:
这些授权委托书由公证员或卡塔尔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出具。如果委托书自出具日期起已超过 3 年,则委托代理人(即代为执行委托事务的代理人/律师)须请求司法部验证委托书依然有效,且没有被撤销。经司法部验证后,该委托书可以继续有效。
在卡塔尔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这些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以及卡塔尔驻外使馆认证,并进一步经卡塔尔外交部认证。
客户和商标代理人应检视现有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情况。如委托书已经过期或即将过期(在 6 个月内)且有待办事务,则需要重新制作授权委托书。对于卡塔尔注册商标,除非需要提出异议或者采取进一步行动,否则不必急于重新制作授权委托书。
本文内容旨在提供一般性参考。如果您需要就具体情况咨询意见,请联系我们。
作者:Mona Saleh,资深IP经理,罗思国际
中文校对:杭天宇,律师,路盛律师事务所
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延长了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不使用年限。
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通过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第 144/PUU-XXI/2023 号决定)修订了商标法,将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年限要求从三年延长至五年。这项变动预计将对印度尼西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为它们在不得不将商标投入实际使用之前提供了更充裕的准备时间。它体现了印度尼西亚为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而做出的进一步努力。
背景
法院在中小微企业家 Ricky Thio 提起的一个案件中做出了前述判决。Thio 对现行商标法中涉及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被撤销的规定提出了质疑。他主张这一期限过短,无法为商标权人(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保护。此外,他根据最近新冠疫情带来的经验教训,主张在计算商标的不使用年限时,应不计入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
宪法法院将不使用商标而可被撤销的年限延长至五年(与第三方有权提交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限保持一致),为商标权人带来了更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这一决定是适应印度尼西亚经济的具体现状而做出的,因为印度尼西亚的经济严重依赖中小微企业。这些变动旨在让商标权人(尤其是那些受到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商标权人)能够在将商标投入市场之前做好更充分的准备。
对品牌方的影响
这一判决将对品牌方产生重大影响。下文将从益处和弊端两方面展开阐述。
益处:
1. 延长了宽限期/不使用期限:
将此期限从三年延长到五年,为品牌方提供了更充裕的准备时间,让它们能够在最终将商标投入使用之前做好充分准备。这对于那些刚进入印度尼西亚市场的企业、刚从挫折中恢复的企业,或者那些为了保护在印度尼西亚的商标权而进行防御性注册的企业尤为有利。
2.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支持:
中小微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现在,它们可以有更多时间在市场中打造品牌,而不必承受需匆忙将品牌投入使用的压力。
3. 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负面影响:
品牌方有更多时间从重大疫情、经济危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中恢复经营,而不必担心因长期不使用商标而丧失商标权。
4. 鼓励良性竞争:
这一裁决旨在让品牌方有更多时间进行创新、差异化其产品或服务,从而营造有利于竞争的营商环境。
弊端:
1. 可能导致有些实体恶意囤积商标:
延长这一期限可能会助长某些实体在没有使用意图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从而导致商标囤积并妨碍其他实体注册这些商标。
2. 可能导致新的市场参与者推迟进入市场:
新的市场参与者可能会发现他们想要注册的商标已被抢先注册但未投入使用,注册所需商标的难度很高,这可能导致他们推迟进入市场。
3. 品牌方需要提高法律事务方面的警觉性:
品牌方需要更加注意记录商标使用情况或不使用的原因,以避免在此延长期限内遇到法律纠纷。
4. 可能导致有些品牌方无意间长期不使用商标:
更长的期限可能会让某些品牌方忽视对商标的使用,从而可能在长期内削弱这些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与法律有效性。
结论
总之,尽管延长此期限为品牌方提供了额外的保障,但他们也因此需要在商标管理事务上采取更积极、更具战略性的方法。对于品牌方来说,如何在印度尼西亚不断变化的商标格局中把握延长期限与避免由此带来的弊端之间取得平衡将至关重要。